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請人 游敏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報案證明及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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