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 張慶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以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有侯以鐸簽章之借據(人民幣60萬元之借據),及新台幣150萬元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