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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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 呂游錦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所載之發行股票公司為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