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偵字二七二五四號、二五八四三號、二二二七三號、二二二七四號、二二一七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涉犯瀆職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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