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0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光宗 相對人巨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六千五百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三百零九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二萬八千零十五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