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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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四號
聲請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澄美 相對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漢寧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三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參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第二審送達郵費肆佰玖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含本件確定證明書郵費)合計參萬零柒拾伍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