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黃泓升
被上訴人 林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
月8日寄存於上訴人之住所地警察機關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
六分局長平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1月19日發生送達效
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