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慶哲
被   告  林玫玲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3年2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3年1月1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
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
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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