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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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承霖 、 劉宥筠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1,2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