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劉忠成
送達代收人 李文瑜
被 告 詹鈞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2樓遠距勘驗法庭開庭,原告訴代請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
三、另傳、提被告到庭,並附寄送起訴狀及附件證物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