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