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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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3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19348 號裁定(98.06.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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