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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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3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