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韓子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