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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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子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依原告於104年4月14日所提陳報書狀上所 陳明 「判決本人勝訴,被告賠償原告壹億元,....。」核定,原告所提上開書狀雖係以「抗告狀」名義為之,惟其內容顯係依本院104年3月18日所為裁定補正陳明其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壹億元,而非抗告之意甚明,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