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姿誼
被 告 李文耀
訴訟代理人 董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姿誼
被 告 李文耀
訴訟代理人 董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