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0年度易字第1657號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方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分監執行 林景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林維揚 陳宜妙
樓上一人選 陳浩華 律師任辯護人被告蘇畇嘉
樓 蔡吉銘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