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炯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謝宗憲李宿 另於101年8月3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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