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聲請人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德銓 相對人 黃偉銘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偉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偉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