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2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周弘憲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紀隆光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4年7月27日下午16時2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苑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