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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