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趙效藺 被告 張聿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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