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昇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慈 代理人 王琦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6月25日,因適逢該日為端午節連假,故順延至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連翔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昇淞企業有限│108年12月15日│657,215元│MD0000000│││限公司 楊竣傑 │行仁德分行│公司陳錦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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