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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