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原 告 聶學智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郵政40之37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黃維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在臺東縣○○市○○路○段○○○巷
○○弄○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
原告係以被告無權占有房屋而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然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房屋所在地
亦在臺東縣,此觀以民事起訴狀即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