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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