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孟憲明 被告 王采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