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洪榮聰 被告 杜家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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