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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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勤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秀勤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轉由進行清算程序,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08年3月16日下午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同年10月25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