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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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17號上訴人即原告許𥡪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