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胡選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王映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沙簡字第443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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