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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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郭伍 被告 林素懷 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一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素懷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一四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