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虎簡字第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經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四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五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復因二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十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三份、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四號裁定、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五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4│├──────┼───────┼───────┼───────┼───────┤│││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罪名│恐嚇取財│例(施用第一級│例(施用第一級│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毒品)│││││││├──────┼───────┼───────┼───────┼───────┤││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5│減為有期徒刑5│減為有期徒刑5││││月)│月)│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6日│95年12月18日│96年2月4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99、│毒偵字第61號│毒偵字第985、│毒偵字第985、││號│1600號││986號│986號│├───┬──┼───────┼───────┼───────┼───────┤││法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220號│189號│904號│904號││├──┼───────┼───────┼───────┼───────┤│事實審│判決│96.07.05│96.03.26│96.10.31│96.10.31│││日期│││││├───┼──┼───────┼───────┼───────┼───────┤││法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96年度虎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判決│案號│220號│189號│904號│904號││├──┼───────┼───────┼───────┼───────┤││判決│││││││確定│96.07.30│96.04.19│96.11.26│96.11.26│││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1666│執減更字第1857│執字第111號│執字第111號│││號│號(96年度執字││││││第13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