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法定代理人: 李天興 」,應陳報原告有何欠缺訴訟能力之原因(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及李天興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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