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葉俊佑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郭瑋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繳納6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