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惠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1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提起異議呈報狀。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意旨,其係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15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所不服,請求重新從輕裁定云云,然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所明定,是聲明異議人應係對本院之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其誤為提起異議,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日,亦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