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福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1903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381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穿山甲鱗片1包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義福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08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穿山甲鱗片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案扣案之上開穿山甲鱗片1包,係被告所有而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期滿報結簽呈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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