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廖士賢 即 廖來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促字第16922號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