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
丙○○○乙○○戊○○○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1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①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00
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向 王春梅 、乙○○、 王麗美 各5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見附件)。
(三)證據:提出收據、估價單、醫療費用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醫院收費收據等,並引用刑事程序調查之卷證資料為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損害賠償一案,因被告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故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