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郭靖宜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政 、 余芝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