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載「亞東醫院病歷:000000甲○○、廣福所所長 蔡國初 (退休)、黃先生、 吳川揚 、土城少年隊 宋金銘 …等。台北縣土地市○○路○○巷○○○號3樓屋主 潘桂英 、現任所長 徐智勇 、清水派出所所長 鄭忠彬 、警政署會客室、監察院、監察院 陳訴書 、警政署、台北縣市警察總局、土地少年隊吳川揚、土城看守所台灣台北看守所所長 李孟冬 、次女甲○○、父親謝萬結…母親: 王金枝 …、立委 蕭萬長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劉兆玄」等語,依其訴狀記載無從確定原告所載被告為何人,是詳列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如有法定代理人,並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未載應為之聲明及陳述之事實,請就所載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予以載明,並陳明其原因事實。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書狀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欄係載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如依此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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