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徐吳秀梅 兼法定代理人 徐麗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張育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