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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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原告 陳美惠 被告 呂雨臻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幤25萬4,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113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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