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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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建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上訴人 吳嘉慧 即維霖企業社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德偉 間因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