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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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張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65號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