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76號
被 告 蕭力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詩菁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