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許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