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9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李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