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租
用第04229x4xx0號電話,自94年3月1日起至94年5月31日止
,共積欠電話費用新台幣(下同)23317元。嗣經原告屢次催
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
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電信費對帳單(含明細清單
)4件及電信服務租用申請書影本1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是原告之
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上開電話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
費用23317元,及自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2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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