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698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件各相關情事,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是認為因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