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富泰大飯店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33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